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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湖北省南北极科学考察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南北极科学考察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南北极科学考察和南北极科学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团结广大南北极科学考察工作者和南北极科学研究工作者以及热爱南北极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有关南北极考察和研究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提高学术水平,促进中国南北极事业的普及和发展,为人类和平利用南北极和保护南北极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29号,武汉大学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邮编:4300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极地学术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组织或协办国内国际的南北极学术活动;

(二)  积极宣传我国南北极科学考察和研究成就,普及南北极科学知识;

(三)  组织会员开展信息交流,拓展对外联系渠道;

(四)  组织会员开展有关南北极科学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活动;

(五)  协助推荐发表有关论文或著作,经批准评选优秀南北极科学研究学术论文;

(六)  介绍和推荐人员参加极地科普考察;

(七)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依法创办科技开发实体。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同时吸收少量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体条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会员。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相当资格的南北极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热爱极地考察事业的各类科技人员

单位会员:与南北极事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的正副理事长、正秘书长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北省民政厅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5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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